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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后拒绝交接 上实物业被判移交管理资料            【字体:
“下岗”后拒绝交接 上实物业被判移交管理资料
作者:佚名    业界咨询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29
     《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后,其作用力正逐渐显现。

     日前,经过历时半年多的审理以及两次开庭,徐汇法院依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实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下称上实物业)应当向原告玉佛城业委会提供相关房屋及设备交接验收资料等管理资料。此前,在物业合同到期后,上实物业在未续签合同的情况下,仍继续提供服务。小区业主委员会聘请新的物业公司,原物业却不愿交出管理资料。

     上实物业拒交物业管理资料

     经法院审理查明,玉佛城小区自1995年12月竣工后,开发商长海房地产公司即委托上实物业为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玉佛城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上实物业与之签订了为期两年半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的管理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起至2004年6月31日止;同时约定,合同终止时,物业公司必须向业委会移交全部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2005年9月,玉佛城第三届业主委员会正式启动选聘物业服务公司的招投标工作,上海宏城物业公司中标,上实物业落聘。但上实物业既没有撤出小区,又拒绝移交相关的物业管理资料。

     玉佛城业委会诉称,上实物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到期后,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理应履行法定职责,移交相关房屋的资料和文件。

     原告诉讼请求获支持

     法院认为,原告经34名业主代表中22名业主代表或业主讨论通过,提起移交有关的物业管理资料之诉,事关涉及小区业主公共利益,符合诉讼主体资格。原告要求被告物业公司移交有关的物业管理资料,要求第三人开发商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理由正当,符合《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据此,法院判定被告上实物业应当向原告玉佛城业委会提供相关房屋及设备交接验收资料、建设施工工程图纸、水电煤工程图纸等资料的复印件以及业主入户的资料复印件和小区物业服务收支帐册的复印件;第三人上海长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向玉佛城业委会提供相关的物业查验报告,相关房屋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以及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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